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2-03-05 13:03:22 查看全文>>
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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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扣的基本原则
1.当期抵扣:企业可以用当期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2.余额为应纳税额:抵扣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抵扣的具体操作
1.确定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进行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时收取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计算基于销售额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定义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待抵扣进项税额是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分录
发生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时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
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和销项税区别
进项税额是指公司向供应商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公司向客户销售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含税)/(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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