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含税的销项税额计算和不含税的销项税额计算。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是销售方根据纳税期内的销售额计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出来的,计算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更新时间:2022-04-04 10:58:34 查看全文>>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含税的销项税额计算和不含税的销项税额计算。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是销售方根据纳税期内的销售额计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出来的,计算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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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区别: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自产及委托视同销售(对内使用,防止漏税);外购的不得抵扣进项(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一)销售、进口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有偿转让。不论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是取得货物、其他经济利益,均属于有偿。
3.进口: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
(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
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加计抵减是什么
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未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是“应交税费”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专门用来核算未缴或多缴增值税的,平时无发生额,月末结账时,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时,为应缴增值税,应将其贷方余额转入该科目的贷方,反映企业未缴的增值税;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多交增值税时,应将其多缴的增值税转入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多缴的增值税。实务中多用第一种,少用第二种情况。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是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月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基本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以下标准: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国家所有,即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集体土地及耕地。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或其他形式收入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必须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是180天。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住宿业、建筑业、工业等。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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