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更新时间:2019-10-28 11:37:01 查看全文>>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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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属于权利质权。
但以应账款出质,现实中还没有太多的实例可作参考,只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专门的融资机构,使企业得到所需资金,加快资金周转。我国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银行从事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另一种是保理公司从事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银承质押背书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详细的说,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获得质权人位置后,在背书人不实行其债务的状况下,能够行使票据权益,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归还。换言之,假如背书人实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需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仓单质押背书,是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样,也只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质押定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银票质押背书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详细的说,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获得质权人位置后,在背书人不实行其债务的状况下,能够行使票据权益,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归还。换言之,假如背书人实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需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商票背书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商票贴现是指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流动性资金的行为。
商票背书质押并没有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持票人仍然拥有票据权。
商票背书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票人到期赎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约定赎回,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优先补偿应得的商票质押金额、违约金、利息等。
背书质押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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