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责任则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更新时间:2022-07-07 09:40:24 查看全文>>
信托投资是比较安全的,原因是信托作为我国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之一,其具有合理合法性,其规模达万亿级别,面对如此庞大的体量,安全性是首要前提,因此信托渠道肯定是安全的。
一、信托资金的含义
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资金的来源:个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者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分投资或者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中学会和基金会的基金等。
二、信托投资的分类:
1、按照信托投资的主体划分,可分为国家信托投资、地方信托投资、企业和单位信托投资、个人信托投资四类。
2、按照信托投资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参与经营的方式,称为股权式投资,即由信托投资机构委派代表参与对投资企业的领导和经营管理,并以投资比例作为分取利润或承担亏损责任的依据。另一种方式是合作方式,称为契约式投资,即仅作资金投入,不参与经营管理。
信托收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托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股权投资分红、股权转让差价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信托收益计算公式:信托收益=信托资金收益率*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定义
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达成的四大必备条件 :
1.信托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是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
2.信托行为 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贷款信托属于直接金融产品。信托贷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约束,资金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资人手中,处于环行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不同信托项目之间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
信托计划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信托立足于信任和诚信的基础之上,委托人必须给予受托人绝对的信任,这是信托得以创设的条件;同时,受托人也必须恪守最高的诚信,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得利用该地位为自己或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信托合同,是指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种类划分也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根据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商事信托(以营利为目的)。
2、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本人为受益人)和他益信托(他人为受益人)。
3、根据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个人利益)和公益信托(公共利益)。
股份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方式:
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有两种常见的方式:合同和遗嘱。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最常见的方式,在我国,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信托合同具体体现着信托当事人的信托意思,是信托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遗嘱信托是另外一种常见的信托设立方式,是指由立遗嘱人(即委托人)将其遗产通过信托遗嘱行为而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的一种单方行为,在个人财富的积累和传承中,其财产管理功能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重视。
信托的质押:
信托质押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质押是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信托资金,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资金基本类型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1、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1)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
(2)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2、集合资金信托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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