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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更新时间:2020-01-03 15:39:25 查看全文>>

  • 民事权利有哪些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债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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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的使用一般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

    2、特殊情况可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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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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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变动合同效力的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登记生效

    物权变动合同效力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形式要件(补充)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绝 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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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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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令履行决定

    责令履行决定指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履行驳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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