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即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作为权利标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
更新时间:2021-11-19 10:58:01 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即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作为权利标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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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
变动登记: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抗辩)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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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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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原因
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法定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哪四种?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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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概念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此种个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即物权的特有效力。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各国法律并未明示物权的效力,而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
物权的效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享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权利,因此又称排他权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预告登记
1、情形: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2、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1】“处分不动产行为”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
【解释2】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不动产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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