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更新时间:2024-10-25 17:41:39 查看全文>>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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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这一处理原则主要基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征税范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主要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在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境中,产品并未流出企业,也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虽然其中并未直接提及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但可以从其规定中推导出处理原则。例如,条例中提到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虽然领用自产产品不完全等同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两者在本质上都未发生流转,因此可以类比处理。
另外,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征税范围出发,也可以得出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结论。
增值税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可以。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具体能否抵扣以及抵扣的额度,需要根据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性质以及税法规定进行判断。
一. 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进项税的基本原理
代扣代缴增值税主要发生在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服务时,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代扣代缴这些劳务、服务产生的增值税。这些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由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来计算的。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这包括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抵扣条件
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缴纳情况主要取决于租赁物的性质以及纳税人的类型。
一. 按租赁物性质划分
1.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9%。
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税率为5%。但需注意,在特定时期(如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享受更优惠的税率,如1%的征收率。
2.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3%。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法定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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