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对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更新时间:2022-10-19 13:42:06 查看全文>>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对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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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有:
1.纳税人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3.增值税免抵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城建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率:7%、5%、1%三档
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并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城建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率:7%、5%、1%三档
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并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城建税的特点
税款专款专用
属于一种附加税
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征收范围较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两税”的其他地区。
城建税的特殊规定: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税率缴纳实物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城建税的特点是:
1.税款专款专用(现已无此特点)。
2.属于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建税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就要同时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这两个附加税是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交的附加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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