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更新时间:2023-06-08 10:27:15 查看全文>>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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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审核是:
1.新征用耕地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审核是:
应纳税额=实际占土地面积(平方米)x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审核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有: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要求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有: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看使用单位性质)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是:
1.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2.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股利平等竞争;
3.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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