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
更新时间:2024-09-14 11:52:53 查看全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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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2.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m2)×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这一面积作为计算应缴纳土地使用税额的基础,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体来说,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核定:
1. 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 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 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如果以上资料均无法确定,可以依据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来计算占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则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这些区域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有: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看使用单位性质)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基本规定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税同)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房产税同)
(1)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税同)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纳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索道公司)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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