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更新时间:2024-04-19 15:35:30 查看全文>>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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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种担保并存时的效力规则是什么:
1、意定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担保财产时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即“时间在先,效力优先”。
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规则的例外: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该规则是意定担保物权“时间在先,效力优先”一般规则的例外,被称为“购置款超级优先权”规则。
2、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担保财产时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别就是看主体不同。如果主体是物的,则是担保物权;如果是债的话,就是担保债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债权,法律术语,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物权特征
1.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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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分类及区别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于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留置。
意定担保物权: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
2.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
非登记担保物权: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的担保物权,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留置。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受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行使其权利。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分割而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时,各部分仍各自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附随性:
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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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分割而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时,各部分仍各自担保债权的全部。
从属性和附随性:
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受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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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优先性担保物权(抵押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与非登记担保物权(动产抵押、动产质押)。
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固定的)和非固定担保物权(浮动担保)。
1.从属性和附随性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消灭而转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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