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更新时间:2022-11-08 15:35:50 查看全文>>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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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房产税的立法原则:
1.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2.调节财富分配;
3.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概念: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
(1)地上建筑(自用)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独立地下建筑(自用)
应纳税额=地下房屋原价*折算比例*(1-扣除比例)*1.2%
(3)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相连(自用)
房产税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房产的计税余值=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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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房产的计税余值=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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