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更新时间:2023-05-08 09:32:12 查看全文>>
房地产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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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做账会计分录
1.计提契税时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2.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契税的立法原则:
1、广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3、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的特点:
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规则:
纳税人转让新建房或直接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
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其原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
转让有评估价格的存量房,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故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转让无评估价格的存量房(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税法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会计处理分录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不动产价格
契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受人缴纳契税。
房屋买卖:
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其中,以房产折价抵债,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缴纳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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