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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法

房地产税法

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扩围方案已停止。重点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更新时间:2019-12-03 11:33:39 查看全文>>

  • 什么叫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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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例题:张某拥有一处原值为600000元的商铺,2021年8月31日出租该商铺,租期1年,收取当年不含税租金10000元。已知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张某2021年就该商铺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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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房屋房产税

    出租房屋房产税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出租房产税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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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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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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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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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征收时间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每个省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征收时间。

    房产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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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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