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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更新时间:2022-11-28 15:39:03 查看全文>>

  • 耕地占用税退税管理要求有哪些

    耕地占用税退税管理要求有:

    1、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2)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2、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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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具体规定有哪些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具体规定:

    1、征收单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纳税地点: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4、纳税申报材料:

    耕地古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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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意思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

    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3、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为改变用途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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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税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耕地占用税税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有: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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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具体而言,下列行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1)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包括苇田)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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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的概念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特点:

    耕地占用税作为一个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主要变现在: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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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税额

    耕地占用税税额:

    1.由于在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古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2.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适用税额的50%。

    3.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4.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规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5.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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