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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更新时间:2023-09-06 14:24:12 查看全文>>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需要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建设用地的占有、使用权;②在建设用地上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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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建设用地的占有、使用权;②在建设用地上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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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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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的要求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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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其内容包括:(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3.禁止约定“绝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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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以出让合同的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律行为。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权利有效年限内,将其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售、交换和赠与等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抵押。同样,如果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亦随之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可因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消灭外,还可因下列特殊原因消灭:

    (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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