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3-07-06 10:41:30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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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对上诉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有:
1.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件事实的根据。
2.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原因外,税务行政件应公开审理。
2.人民法院应在立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涉税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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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证据的审核认定的含义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3.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4.审判人员对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5.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件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举证时限
1.举证期限的确定
(1)人民法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件不得少于15日(≥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件不得少于10日(≥10日)。
适用商易程序审理的件不得超过15日(≤15日)、小额诉讼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7日)。
(3)举证期限满调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一般定的期间限制。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有: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件事实的叙述。
(二)书证
1.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称为书证。
2.书证的特点:
(1)反映书证本质属性的是书证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有:
(1)客观性: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件事实存在联系。
(3)合法性: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为定根据。
作用:
(1)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2)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3)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理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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