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更新时间:2023-03-29 10:01:42 查看全文>>
企业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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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有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一)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两项业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特例除外)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及其纳税要求: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不同类别经营项目的混合,各项目间有从属关系。按“经营主业”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强调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各项目间无从属关系。按“核算水平”,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征收率);否则从高征税。
(一)混合销售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两项业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既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又有销售服务的行为。
(一)混合销售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两项业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特例除外)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取得预售收入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进行清算;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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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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