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服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和使用人。
更新时间:2023-06-16 10:58:15 查看全文>>
涉税鉴证服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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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和鉴证报告:
1.鉴证人应当按照要求,通过不同途径或方法取得能够支持鉴证结论的证据。
2.对鉴证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包括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开发、施工、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税款缴纳等相关材料。
3.对被鉴证人收入总额的鉴证材料,包括反映收入总额事实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收入总额会计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收入总额税收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4.对被鉴证人扣除项目金额的鉴证材料,包括扣除项目事实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扣除项目会计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扣除项目税收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5.鉴证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发表结论时,应关注被鉴证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作出上述判断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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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鉴证应采取的方法有:
1.获取或编制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会计资料、税务资料核对;
2.了解清算项目有关的销售合同执行、商品房销售发票开具、有关部门实际测绘等情况;
3.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应计入增值额的收入;
4.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5.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6.利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判断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是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清算专用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清算项目是否合法:
1.清算项目及其范围是否客观、准确;
2.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确认、成本归集是否符合会计和税法规定;
3.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是否合理;
4.清算起止时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是鉴证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发表结论时,应关注被鉴证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上述判断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凭证、账簿、收款凭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交易合同。
(2)近1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料;不征税收入取得的相关拨款文件、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等财务核算资料;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清册。
(5)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相关的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凭证、账簿、收款凭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交易合同。
(2)近1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料;不征税收入取得的相关拨款文件、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等财务核算资料;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清册。
(5)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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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有:
1.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债权投资相处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证。以下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招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有:
1.存货损失的证据材料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货币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有:
1.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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