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关系:税法依据宪法制定。与民法关系:税法大量借用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与行政法关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与经济法关系: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与刑法关系: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与国际法关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更新时间:2021-05-18 13:55:36 查看全文>>
与宪法关系:税法依据宪法制定。与民法关系:税法大量借用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与行政法关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与经济法关系: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与刑法关系: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与国际法关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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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定解释的特点包括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
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件作出的,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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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效力的分类有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税法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税法的生效: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直接宣布废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税法的溯及力:坚持“有利溯及”原则,实体法多从旧,程序法多从新。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空间效力,指税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
对人的效力,即税法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税法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国际法是税法的分支。被国家承认的国际法也是这个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加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但两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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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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