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更新时间:2023-07-19 10:23:19 查看全文>>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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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的三种方式是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一)税基式减免
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允许跨期结转等。
1.个人销售起征点
此规定仅限于个人,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税收减免备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6.委托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委托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委托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税收优惠代理服务的内容有:
1.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委托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须报送资料。
2.税收减免备
(1)符合备类税收减免的委托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
(2)委托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税收减免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所得额方法
1、直接法:从税法角度直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从会计利润出发,调整后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 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与以往规定相比,原优惠政策采用免征的方法进行 税收优惠,而新法则采用减记收入的优惠办法。
纳税人享受此类优惠,需要注意的有:
(1) 原材料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资源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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