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涉税服务的范围可以分为非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非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等。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更新时间:2023-06-28 09:35:12 查看全文>>
根据相关规定,涉税服务的范围可以分为非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非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等。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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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税收减免备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6.委托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委托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委托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一、涉税服务关系的确立
(一)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涉税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确立的程序
2019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科目共15章。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
第五章 发票领用与审核代理
第六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涉税服务关系建立后,发生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等情形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以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具体可分为自然终止、人为终止。
1、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人为终止
(1)委托方单方终止
①执业人员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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