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原因外,税务行政案件应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涉税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等等。
更新时间:2023-07-06 10:33:48 查看全文>>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原因外,税务行政案件应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涉税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等等。
更新时间:2023-07-06 10:33:48 查看全文>>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
1.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纳税争议件已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不在此限)。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依法审查原则。
2.有限变更原则。
人民法在务行政诉讼中可以撒销或部分撒销涉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一般不直接变更涉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可直接变更显失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
3.被告举证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受理件后,在诉讼期间除特殊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特殊情形包括: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1.原告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
一般而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范围有: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件。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件。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件。
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的件。
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件。
6.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件。
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税务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涉税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相对税务行政复议而言,救济力度更大,纠错能力更强,监督效果更明显,是税收法律救济的终极手段。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2.税务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
相关知识推荐
最新知识问答
名师讲解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知识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