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免税项目包括: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等。
更新时间:2023-07-19 10:23:19 查看全文>>
特定免税项目包括: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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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的三种方式是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一)税基式减免
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允许跨期结转等。
1.个人销售起征点
此规定仅限于个人,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不一样。特定免税项目和法定免税项目不一样。
法定免税项目包括: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法定免税项目包括: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特定免税项目包括:
(一)销售货物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临时减免税是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由国务院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减免税的分类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具体表现: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最多。具体表现: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具体表现: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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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备的含义是为了享受到免征某项税种的优惠政策,需要在主管机关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工作。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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