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知识专题/ 税务师/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主要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征税,特定情形如合作建房自用暂免、抵押期满产权转移征税、出租与评估增值不征等。税率根据增值额分档累进,最高达60%。清算以审批项目为单位,需分别核算普通与非普通住宅。清算条件包括项目竣工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项目等,税务机关可据情况要求清算。

更新时间:2024-11-10 16:14:03 查看全文>>

  •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查看全文>>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费用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特殊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3、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查看全文>>
  •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查看全文>>
  •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因国家建设需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建造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房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销售:有偿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道道征收。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劳务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损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查看全文>>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相关知识推荐

最新知识问答

名师讲解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知识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