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征税范围不同、纳税环节不同、与价格的关系不同、计税公式不同。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更新时间:2022-08-24 10:08:49 查看全文>>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征税范围不同、纳税环节不同、与价格的关系不同、计税公式不同。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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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费和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具体计税依据归纳如下:
从价定率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从量定额
关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消费税的纳税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纳税人有: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提示】其他单位和个人指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单位和个人、卷烟的批发单位和个人、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增值税不计入税金及附加,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直接向外销售,对于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如果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在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则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因计入相关的成本,不计入“税金及附加”核算。
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交纳的一种税。
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应交消费税=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消费税代收代缴税款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首先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的税务处理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有: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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