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实施,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更新时间:2022-08-04 10:02:08 查看全文>>
消费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实施,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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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涂料和电池。
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
(1)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果木酒、药酒等)。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2)对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高档化妆品
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是指某些商品在零售价上再征一道消费税。其中“金银铂钻”和超豪华小汽车属于零售应税消费品。
1.“金银铂钻”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包括:
(1)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钻石及钻石饰品;
(3)铂金首饰。
2.超豪华小汽车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是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抵扣。
已纳消费税准予抵扣的情形: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消费税代收代缴税款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首先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的税务处理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税规则
从价计征:消费税=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白酒、卷烟):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价内税),但不含增值税(价外税)。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消费税税率表是什么?
消费税税率表是用来记录消费税税率的表格。
消费税税率:
甲类卷烟税率:生产并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进口)的税率:56%+0.003元/支
乙类卷烟税率:生产并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进口)的税率:36%+0.003元/支
卷烟批发环节税率:复合税:11%+0.005元/支
雪茄烟税率:生产并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进口)的税率:36%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是指按照计税价格应当包含的因素计算合成的计税价格。我国对绝大部分产品都按包含流转税金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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