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更新时间:2022-02-24 17:20:38 查看全文>>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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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和简易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
1、查明事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
(1)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算时点:
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旧兼从轻: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因为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容易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制止。
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件。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
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有法定依据。
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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