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划分标准: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以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划分标准: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划分标准: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等等。
更新时间:2022-11-28 11:12:05 查看全文>>
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划分标准: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以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划分标准: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划分标准: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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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
2、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有:
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
2、裁量性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一般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协议行为除外)。
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1)动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制定规则这项活动本身)
(2)静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制定出来的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不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2、广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协议。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给予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的权利或利益。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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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属于无效情形。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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