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更新时间:2022-03-27 13:09:46 查看全文>>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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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我国法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三;
仓储、保管合同:按保管、仓储的费用×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的金额×千分之一;
产权转移书据、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的金额×万分之五;
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的收入×万分之五;
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的费用×万分之五;
纳税人贴花时,必须遵照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事宜: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笮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依据(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依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险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0)国税函发428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万分之三税率;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万分之五税率。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应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万分之三税率。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应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万分之三税率。
不含。应税凭证单独记载增值税额的,不计入印花税计税金额;免增值税的或者应税凭证未单独记载增值税额的,印花税计税金额不扣除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印花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
股票交易佣金是指在股票交易时需要支付的款项,股票交易手续费分三部分: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监管费。印花税由政府收取,印花税为成交金额的1‰,向卖方单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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