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等等。
更新时间:2024-06-04 13:37:50 查看全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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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按照计税价格应当包含的因素计算合成的计税价格。我国目前对绝大部分产品都按包含流转税金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税。但由于某些产品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没有实际交易价格或实际交易价格一时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法定的包含税金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例如,对委托加工产品征收增值税,若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应按销售价格应当包含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 (应扣除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内准予扣除的税金),以及利润计算出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特点:
1.征收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
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含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准予扣除的范围内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范围包括: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办法计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从量定额办法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办法:只适用于进口卷烟、白酒。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办法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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