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更新时间:2023-07-13 09:24:37 查看全文>>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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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先征后退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1.对列举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100%,如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等;
2.其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50%;
3.对列举的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退100%:如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普通增值发票领取手续
在领用发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对于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出示发票领购簿申领相应的发票。
对于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发票代码
10位数代码
第1-4位代表各省;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第9位代表几联版,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
增值税减免政策,是指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这三种减免政策。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进口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税收类型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劳务派遣营业税税率为5%,另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要求,须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分别征收 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1%的地方教育附加。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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