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更新时间:2023-10-10 09:55:47 查看全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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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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