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月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支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应交税全——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更新时间:2024-08-09 16:06:09 查看全文>>
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月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支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应交税全——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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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应税行为的发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合法有效的凭证等方面。
增值税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应税行为(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的发生是确认增值税收入的首要条件。只有当应税行为实际发生时,才能确认相应的增值税收入。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允许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比例,计算出一个附加的抵减额度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类优惠政策。该政策旨在支持特定行业的发展,如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以下几类企业:
1.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 工业母机企业: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期限同样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 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也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期限与上述两类企业相同。
对于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1. 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不含税销售收入”则是指企业在同一时期内取得的、不包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注意事项:
不同规模的公司,税负率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小规模的公司税负率在4%到6%之间,而经营规模越大的公司,税负比可能会越高。
税负率的计算可能会受到行业特性、季节性或周期性经营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时需要进行纵向同期比较,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横向比较。
增值税结转账务处理
月末,增值税经计算为应交的,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对个税实行了新的政策,其中包括:
应交增值税年末结转分录
一般纳税人上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日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支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简易计税分录: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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