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更新时间:2022-03-09 15:36:26 查看全文>>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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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是:
标的物不同
质权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成立要件不同
质权是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留置权是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质权的设定: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是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务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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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区别是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 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转让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附条件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其内容包括: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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