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票公开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更新时间:2023-05-25 09:42:16 查看全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票公开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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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借壳上市需要条件:
借壳上市除应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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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更。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第(1)至第(4)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向特定对象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后股东未超过200人的,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
股票的上市条件有:
1.《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1)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发行人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主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借壳上市除应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在借壳上市时,公司必须生存3年以上,并连续盈利3年;必须得到证券部门的批准;公司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3、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4、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公司上市的条件如下:
借壳上市的规定
“重组上市”,俗称“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禁售义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规定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竞争要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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