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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

函证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其载体是询证函,函证的对象可以是应收账款余额或银行存款等特定账户的余额,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和交易条款。通过被询证者的回函,来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

更新时间:2019-08-14 11:47:40 查看全文>>

  • 哪些需要函证,函证含义,函证作用

    审计资产负债表时,需要函证科目有:

    1、银行存款,银行贷款科目,直接向对应银行发“银行询证函”;

    2、往来科目,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包括内部关联往来科目。综合考虑科目明细金额、账龄等因素抽取样本,向对应明细客户、供应商发函。

    函证含义: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例如对应收账款余额或银行存款的函证。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审计程序,多用于执行审计和验资业务。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因此,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

    函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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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证的评价

    若审计师就同一审计目标发出向多位被询证人进行函证,则应在收到回函后,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作为综合性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并记录对函证结果做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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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不符事项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当识别出错报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该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不符事项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判断来自类似的被询证者回函的质量及类似账户回函质量提供依据(是否影响“回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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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处理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能提供与函证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如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认为积极式函证是必要程序,则下列情况下,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外部获得;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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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舞弊风险迹象

    函证中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

    (1)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

    (2)管理层试图拦截、篡改询证函或回函,如坚持以特定的方式发送询证函;

    (3)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

    (4)注册会计师跟进访问被询证者,发现回函信息与被询证者记录不一致,例如,对银行的跟进访问表明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银行函证结果与银行的账面记录不一致;

    (5)从私人电子信箱发送的回函;

    (6)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相同笔迹的多份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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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回函的限制性条款

    (一)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1.一般来说,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

    2.其他的限制性措辞如果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也不会导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二)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1.一些限制性条款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对回函中所包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对其的依赖程度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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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回函的可靠性

    (一)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二)在函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始终保持职业怀疑,对舞弊风险迹象保持警觉。

    (三)收到回函后,根据不同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分别实施以下程序,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

    (四)针对舞弊风险迹象,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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