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点:扩大了资金来源,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生产发展;多个产权主体有利于整合发挥合伙人的资源优势;合伙人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缺点: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合伙人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可能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合伙人的退伙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寿命。
更新时间:2023-12-29 10:39:16 查看全文>>
优点:扩大了资金来源,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生产发展;多个产权主体有利于整合发挥合伙人的资源优势;合伙人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缺点: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合伙人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可能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合伙人的退伙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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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要求、出资方式、风险承担、新增合伙人或股东要求、治理结构、份额或股权转让方式、利润分配、税务承担等方面不同。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有:
1、设立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该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出资方式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3、风险承担不同: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股东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
5、治理结构不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
一般合伙人又称为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定义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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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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