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类型有: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
更新时间:2022-06-13 14:38:07 查看全文>>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类型有: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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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代理必备条件有: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越权代理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越权代理是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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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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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是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追索权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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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类型有: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
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区别:
1.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商业主体。
2.支付方式不同:
银行汇票是付款人先把钱存入了银行,付款人存入多少银行就支付多少。银行承兑汇票是即使付款人存入的钱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银行也会先对收款人足额支付,再向付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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