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更新时间:2022-08-04 11:01:00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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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主要具有三个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而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者对人权。
物权的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股东资格的继承的法律规定是:
1.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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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物权的特征是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而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者对人权。
民法中物权的分类有: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民法上的物名词解释是《民法典》上的物仅指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以及各项权利等均不属于物权的客体。《民法典》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民法典》上的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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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有哪些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制度: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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