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更新时间:2022-03-09 15:36:26 查看全文>>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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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是:
标的物不同
质权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成立要件不同
质权是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留置权是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质权的设定: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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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乙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乙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乙送回调换。待乙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乙支付保管费。在本中,保管物已被乙取走,债权人甲未能占有保管物,不能留置;而后,甲骗乙将保管物送回时,甲虽占有保管物但并非合法占有,依然不能留置。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例如:甲为了确保对乙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乙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在本中,由于甲的债权未到期且无证据证明乙无支付能力,甲无权留置乙交其保管的物品。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从注会考试的角度分析,可以按照下面来掌握: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且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1.基本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在法律规定不得留置(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按照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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