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2-06-13 14:57:21 查看全文>>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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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抗辩事由主要有: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③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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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的区别是:
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
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区别:
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
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票据抗辩的种类有票据上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相对的抗辩);物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
物的抗辩的情形:
(1)票据上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②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依法按期全额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适用条件:
(1)托收承付适用于异地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3)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条件:
(1)托收承付适用于异地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3)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4)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5)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是: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并非必须采取的措施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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