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等等。
更新时间:2024-10-30 15:00:38 查看全文>>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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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3)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要登记的动产!);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5)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和影响。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诉讼时效是期间与事实结合的效果。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包括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有:
1.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3)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开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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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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