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可分为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三种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形: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等等。
更新时间:2023-11-23 09:41:38 查看全文>>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可分为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三种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形: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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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土地增值税属于“所得税类”,增值税属于“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二者在概念、征税范围、纳税人、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下面具体分析:
一、概念
1.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
2.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销售劳务;(3)销售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的预缴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计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及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工业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1)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
借:税金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形式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扣除项目
销售新房及建筑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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