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更新时间:2023-01-19 14:26:26 查看全文>>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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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
(1)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
(一)行使条件
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撤销权: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是: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也称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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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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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一.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二.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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