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更新时间:2022-06-29 20:23:47 查看全文>>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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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包括5个方面。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
4、损失;
5、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是直接法和间接法。
直接法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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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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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承受人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3.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其中,以房产抵债,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公司和企业的区别: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公司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具体特征有: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
(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
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
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和认购股票筹措资本 (金) 而建立的企业,通常称为“股份公司”。它是适应商品经济大力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
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
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是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发布的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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