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买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更新时间:2024-10-25 11:07:03 查看全文>>
动产的买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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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处分和分割区分:
共有物的处分是指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内容包括:共同共有的处分,按份共有的处分,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有协议的依协议进行,协议不成时,则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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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
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同:
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人——对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享权利、同担义务。
(2)共有物的处分与修缮的不同: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1、不动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的时候会涉及到,了解更多阅读以下内容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抵押权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对同一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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