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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买卖是什么

动产的买卖是什么

动产的买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更新时间:2024-10-25 11:07:03 查看全文>>

  •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力有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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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

    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同:

    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人——对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享权利、同担义务。

    (2)共有物的处分与修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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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质权设立

    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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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与股权质权设立

    第一,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股权等。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二是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的其他股权是指不在证券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以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基金定义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股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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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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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一体原则

    房地一体原则具体是指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属于同一主体。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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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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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区别

    有权处分是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物权转让行为)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能否转为有效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属于物权行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无论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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