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内部: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更新时间:2024-10-21 12:40:57 查看全文>>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内部: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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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主要具有三个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而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者对人权。
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一)
物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三)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2、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房地一体原则具体是指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属于同一主体。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4、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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