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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是什么

共同共有是什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内部: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更新时间:2025-02-17 09:42:57 查看全文>>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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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如何体现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原因的法律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的法律行为相区分,视作依据不同法律根据而成立生效的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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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义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物权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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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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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的时候会涉及到,了解更多阅读以下内容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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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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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重合

    物权重合指的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不动产需要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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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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