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支配性,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绝对性,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更新时间:2024-12-18 15:28:07 查看全文>>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支配性,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绝对性,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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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
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关系具体包括避免邻地地基动摇或者其他危险的相邻关系;相邻用水与排水关系;相邻必要通行关系;相邻管线铺设关系;因建造建筑物利用邻地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的关系;以及固体污染物、不可量物不得侵入的相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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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如何体现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原因的法律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的法律行为相区分,视作依据不同法律根据而成立生效的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义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物权变动原因: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
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同:
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人——对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享权利、同担义务。
(2)共有物的处分与修缮的不同:
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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