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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是什么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是什么

洗选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更新时间:2025-06-22 14:59:25 查看全文>>

  • 资源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资源税的税目,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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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纳税人能否退税

    资源税纳税人能退税。以水资源为例,根据《水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取水证的企业,可以申请退税。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退税。首先,企业必须按照3倍缴纳水资源税,并取得取水证;其次,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证明已缴纳的水资源税;最后,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取水证,证明已经取得取水证。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企业才能申请退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计税公式:

    1.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2.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资源税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缴纳的;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的,可以按此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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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资源税计算公式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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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煤炭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煤炭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特别提示1】原煤与洗选煤的计税依据存在差异。洗选煤的计税依据是要用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销售额。

    【特别提示2】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的销售额存在不一致。不一致主要体现在计算资源税时,自采未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销售额需要用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增值税则不需要折算。煤炭资源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场(厂)后运输、储备等费用。

    【提示】煤炭资源税特殊情况销售额

    ①销售原煤的来源混淆如何计税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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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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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

    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

    2016年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的税目范围进行了调整,征税对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

    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其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已税不再税;已税未税混售要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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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

    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

    2016年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的税目范围进行了调整,征税对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

    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其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已税不再税;已税未税混售要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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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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